一、办理依据
(一)《建筑法》;
(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三)《山东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
(四)《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
二、办理条件
具体条件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60号)、《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管理规定实施意见》(建市[2007]202号)《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设[2007]86号)、《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建市[2013]9号)、《海洋工程勘察资质分级标准》(建设[2001]217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促进建筑工程设计事务所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2016]261号)。
三、申请材料
1~21条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审批(首次申请、升级、增项、延续、重新核定、吸收合并事项)需提供的材料:
1.《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或《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
2.《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吸收合并或整体改制提供);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合伙制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提供);
4.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吸收合并或整体改制提供);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合伙制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提供);
5.原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正、副本(升级、增项、延续提供)(按鲁建许函〔2018〕60号文件要求,升级、延续、变更时无需提供);
6.原工程勘察资质证书所有正、副本原件(重新核定、吸收合并或整体改制提供);
7.企业章程(首次申请、重新核定、吸收合并或整体改制、工程勘察劳务资质提供);合伙人协议文本(合伙制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提供);
8.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首次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提供);
9.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职称证书或高级工以上职业资格证书(工程勘察劳务资质提供);
10.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首次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提供);
11.注册人员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执业资格证书(升级、增项提供)(按鲁建许函〔2018〕60号文件要求,升级、延续、变更时无需提供);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或变更注册申请表(首次申请、重新核定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工程勘察资质提供);
12.技术工人的身份证明、考核或培训合格证书(工程勘察劳务资质提供);
13.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与申报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首次申请、升级、增项、重新核定提供);技术工人与申报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工程勘察劳务资质提供);
14.主要专业技术人员、技术工人申报前近1个月的企业社保情况承诺书;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的事业编制的注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企业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首次申请、重新核定,工程设计资质升级、增项,工程勘察劳务资质提供);
15.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申报前近3个月的企业社保情况承诺书;对军队或高校从事工程勘察的事业编制的注册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不需提供社保证明,但需提供所在企业上级人事主管部门的人事证明材料(工程勘察资质升级、增项提供);
16.办公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首次申请、重新核定,工程勘察综合资质、劳务资质提供);
17.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工程勘察资质提供);
18.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若已通过相应质量、安全体系认证的,只需提供相关认证体系证书(首次申请、重新核定、工程勘察劳务资质提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工程勘察综合资质提供);
19.企业合并、分立、改制(重组)方案和情况报告(包括新企业与原企业的产权关系、资本构成及资产负债情况,人员、内部组织机构的分立与合并、企业业绩的分割、合并等情况),企业合并、分立、改制有关决议文件(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决议,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批复文件,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决议)(重新核定、吸收合并或整体改制提供);
20.企业业绩证明材料,包括:《工程勘察企业业绩基本情况表》(工程勘察资质升级提供);工程勘察或工程设计合同主要页;工程勘察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工程勘察资质升级提供);建设单位(业主)出具的工程竣工、移交、试运行证明文件,或工程竣工验收文件(工程设计资质升级提供);
21.被吸收企业注销证明(吸收合并提供);
22~39条为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审批(变更)需提供的材料:
22.《工程勘察资质申请表》或《工程设计资质申请表》(跨省变更提供);
23.《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证书变更审核表》(简单变更提供);
24.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合伙制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提供);
25.原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合伙制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提供);
26.原工程勘察、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所有正、副本原件;
27.企业章程;合伙人协议文本(合伙制建筑设计事务所资质提供);
28.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的身份证明、任职文件、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跨省变更提供);
29.注册人员身份证明、加盖执业印章的执业资格证书、企业注册所在地省级注册管理部门盖章的初始注册申请表或变更注册申请表(跨省变更提供);《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工程勘察资质跨省变更提供);
30.非注册人员的身份证明、毕业证书、职称证书、《专业技术人员基本情况及业绩表》(跨省变更提供);
31.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与申报企业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主要页(包括合同双方名称、聘用起止时间、签字盖章、生效日期)(跨省变更提供);
32.主要专业技术人员申请变更前近1个月的社保证明(跨省变更提供);
33.办公场所及室内试验场所证明,属于自有产权的出具产权证;属于租用或借用的,出具出租(借)方产权证和双方租赁合同或借用协议(跨省变更提供);
34.主要技术装备购置发票(工程勘察资质跨省变更提供);
35.加盖企业公章的质量、安全管理体系和技术、经营设备物资、人事、财务、档案等管理制度文件目录,若已通过相应质量、安全体系认证的,只需提供相关认证体系证书(跨省变更提供);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的复印件(工程勘察综合资质跨省变更提供);
36.企业原工商注册所在地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同意资质变更的书面意见(跨省变更提供);
37.工商部门出具的名称核准通知书、变更记录、变更后的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名称变更、注册资本变更提供);
38.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变更提供);
39.新的办公场地的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借)合同和所租(借)场地的产权证明(地址变更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