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事指南

建筑业企业资质办事指南

一、办理依据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
1.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委托事项受理依据:(1)《建筑法》(1997年11月通过,2011年4月修订)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第22号令)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一)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二)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三)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3)《山东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1996年10月通过,2010年9月第三次修正)“对从事建筑经营活动的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制度。”第七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申领资质证书单位的资质条件进行审查,并按国家和省规定的资质等级标准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4)《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2002年9月建设部、外贸部令第113号)第六条:“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与资质的申请和审批,实行分级、分类管理。…申请设立施工总承包序列和专业承包序列二级及二级以下、劳务分包序列资质的,其设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承办事项依据: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2)《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建市〔2015〕20号)
(3)《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实施办法》(建市〔2010〕210号)
(4)《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
(5)《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建市〔2007〕72号)
(6)《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企业发生重组、合并、分立等情况资质核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市〔2014〕79号)
(7)《关于建设部批准的建设工程企业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和增补有关事项的通知》(建市函〔2005〕375号)
(8)《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113号令)
(9)《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实施细则》(鲁建办字〔2015〕18号)
(10)《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鲁建办字〔2015〕29号)
(11)《关于简化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有关事项的通知 》
(12)《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取消建筑业企业资质部分考核指标的通知》(鲁建许函〔2018〕62号)
(13)《关于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实行电子化申报和审批的通知》(鲁建执注函〔2018〕150号)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
《关于印发〈济南市建筑业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试点方案〉的通知》(济建审字〔2018〕77号)
(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1)《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
(2)《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贯彻落实〈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及相关文件实施细则》(鲁建办字〔2015〕18号) 
二、办理条件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行政许可申请。
(二)建筑业企业资质告知承诺制审批:
在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明水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内注册的企业,新申请或增项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和专业承包最低等级资质,不包括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和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通信电力、核工程、海洋石油等方面。具体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机电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三级;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建筑机电安装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古建筑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环保工程专业承包资质三级;预拌混凝土专业承包资质;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
(三)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1.企业的注册资本不少于30万元。
2.有固定的经营场所,配置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抢修、维修服务通讯工具、专用车辆。
3.有公开的安装、报修、维修、抢修等工作流程及服务电话,且有24小时值班人员。
4.有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1)与安装管道相匹配的钻孔设备、机械绞丝设备; 
(2)常用的工具和维修用的零配件;
(3)能直接检测燃气压力、流量,水压、水量、温度等主要检修、调试指标的专用仪器;
(4)燃气检漏仪及泄漏浓度报警器;
(5)其他必备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设备、工具和仪器。
5.配备4名以上具有工程、经济、会计等初级以上(含初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其中燃气或相关专业的人员不少于1名并具有助理工程师(含助理工程师)以上的专业技术职称。
6.有4名以上持有燃气行业《职业技能岗位证书》的安装、维修作业人员。
7.有按照国家或地方的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及其它相关规定要求制定的作业标准。
8.有完善的安全管理、质量管理、文书档案管理制度,对所承接的业务依照有关标准,建立了严格的检验制度和质量保修制度。
9.有完善的客户服务制度和服务标准。
10.有与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厂家签定的《安装、维修委托书》。